股權投資分紅收入方是否涉及所得稅調減

股權投資分紅收入方是否繳納稅金及附加及是否涉及所得稅調減
答:《稅金及附加暫行條例》第9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提供本條例規(guī)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chǎn)或者銷售不動產(chǎn)的單位和個人,為稅金及附加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稅金及附加。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企股權投資取得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屬于稅金及附加征稅范圍。
《企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企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企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xiàn)。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guī)定,企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xiàn)。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企對長期股權投資按權益法核算確認的投資收益,會計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xiàn)的凈損益的份額確認,稅法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xiàn)金股利或利潤時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會計和稅法存在差異。企按權益法核算確認的投資收益,企所得稅匯算清時被投資方未宣告分配的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已宣告分配的應將此投資收益作為免稅收入填報。企對長期股權投資按成本法核算的,會計和稅法確認投資收益時間一致,匯算清繳時作為免稅收入填報。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股權投資分紅收入方是否涉及所得稅調減的內(nèi)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相關文章

18729020067
18729020067
已為您復制好微信號,點擊進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