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

股權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
1、股權需具有可轉讓性
某種財產(chǎn)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具備一個最基本的要件:可轉讓性。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規(guī)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并在公司中享受財產(chǎn)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正是由于兼?zhèn)湄敭a(chǎn)性和可轉讓性,股權才可以作為一種適格的質押物。因此,在判斷某公司股權是否可以質押時,我們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轉讓。

2、必須簽定書面股權質押合同
我國《物權法》第210條規(guī)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由此可見,簽定書面質押合同是股權質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以股票質押,質押合同應當包括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數(shù)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出質股票的名稱、種類、數(shù)額、質押擔保的范圍、股票、權利證書移交的時間、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額(股份)質押,質押合同應當包括: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出質股份的名稱、所代表的出資額、質押擔保的范圍、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fā)日期、出質人和債權人的姓名(個人)或者名稱(法人)及住所。

3、必須辦理出質登記
根據(jù)《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jīng)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股權的出質分為股票出質和出資額(股份)出質兩種。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出質,出質人和質權人在訂立書面質押合同后,應當?shù)阶C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票統(tǒng)一托管于上海中央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或深圳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托管于各地的證券登記結算部門。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則應當記載于本公司的股東名冊,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手續(xù)。

4、禁止預設流質條款
在股權質押合同中預設流質條款,是指質權人和出質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債權未實現(xiàn)時,出質的股權自動轉讓給質權人。由于質物的價值有時會大于被擔保的債權,因此如果允許流質,很有可能會造成質權人乘出質人之危而侵害出質人合法利益的結果。為了維護出質人的應有權益,各國法律均有關于禁止流質的規(guī)定。我國擔保法律制度對流質的禁止性規(guī)定體現(xiàn)在《物權法》第211條中,即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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