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股東協議與公司章程沖突時,如何確定效力

當股東協議與公司章程沖突時,如何確定效力
(一)對內適用效力。
和股東協議并非簡單的取代關系,兩者通常情況下是一種并行的關系。用于調整股東間內部權利義務關系的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當兩者在約定上產生沖突時,我們認為應當探究股東真實意思表示,而非簡單的以取代關系來判定適用效力問題。
為避免不必要之爭議,建議股東間如通過協議作出與公司章程不一致內容時,在協議中注明“本協議書自各方簽章之日起生效,不因目標公司章程的簽署而被取代或;公司章程條款與本協議內容約定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

(二)對外適用效力。
對外而言,公司章程作為對公司最為重要和基本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的公眾性法律文件,是公司股東以外包括債權人以及其他社會公眾是其賴以了解公司的基本依據。
由于股東協議并非工商登記必備文件,因此無須經過對外公示程序,所以股東協議并不具有“對外”效力。在處理股東與第三人之間事項時,理應依據經過登記公示的公司章程相關規(guī)定來加以判斷。這是商事外觀主義和第三人信賴利益的必然要求和充分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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