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交什么稅計算實例(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交什么稅)

蘭州市軌道交通有限公司、甘肅省供銷合作儲運總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2014年11月,儲運公司與軌道公司簽訂《土地轉讓協(xié)議》,約定儲運公司將案涉工業(yè)用地以每畝36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軌道公司。此轉讓價格含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的安置補償費及拆除費用。儲運公司取得土地轉讓收入每畝360萬元所發(fā)生的任何應繳納稅、費,由軌道公司全部承擔。

2015年5月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了土地總價款、土地證記載面積及代拆規(guī)劃道路面積。并約定由儲運公司代拆地上建筑物、完成平房住戶的安置補償工作,拆遷安置補償費用每畝稅后價310萬元,該地塊拆遷安置補償費用為24415600元。雙方簽訂合同后,儲運公司向軌道公司交付了全部土地。

儲運公司委托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兩份稅務審核報告顯示:儲運公司在案涉土地轉讓中,須繳納印花稅240122元。儲運公司本次搬遷所得為410264500.13元。儲運公司向稅務師事務所支付次服務費67.8萬元。

2016年11月,儲運公司繳納了印花稅240122元。2019年8月儲運公司繳納了企業(yè)所得稅61358570.47元。

合同履行期間,儲運公司多次書面致函軌道公司,要求軌道公司承擔企業(yè)所得稅、印花稅及稅務師事務所代理費。為交納稅金,儲運公司向案外人借款6100萬元。

儲運公司起訴,請求判令軌道公司向其支付企業(yè)所得稅61358570.47元及其利息損失;支付兩筆稅務服務費67.8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我國現(xiàn)行關于稅收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雖均明確規(guī)定了納稅義務主體,但并未禁止納稅義務主體與合同相對人約定由合同相對人承擔稅款,即對于實際由交易雙方中的哪一方承擔稅款并未作出強制性或禁止性規(guī)定。故,案涉土地轉讓收入所發(fā)生的任何應繳納稅、費,應由軌道公司承擔的約定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亦不存在無效事由,合法有效。關于“任何應繳納稅、費,由(軌道公司)全部承擔?!钡睦斫鈫栴}。本款在簽訂合同時未采列舉式表述,亦未另行約定排除稅費承擔的種類,“任何應繳稅費”即為因土地轉讓收入而產(chǎn)生的一切應繳稅費,并無討論企業(yè)所得額和企業(yè)所得稅定義、構成之余地,更無將“任何應繳稅費”限定在土地流轉稅等必要性稅費內(nèi)之可能?!P于本案稅收征收種類及稅收數(shù)額認定的問題,稅收系行政行為,企業(yè)何時繳納、繳納何種稅費及稅費金額均由國家稅務機關核定后予以確定。……軌道公司以稅收實際發(fā)生情況倒推儲運公司是否營利、申報程序違法的抗辯邏輯在事實上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認可。同時,儲運公司已經(jīng)將該稅費繳清,其以合同約定主張軌道公司償付,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贤男羞^程中,雙方關于選定稅務師事務所、相應費用承擔等相關事宜進行了協(xié)商、溝通,因此,對于儲運公司要求軌道公司支付兩筆稅務服務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壍拦疚聪騼\公司支付企業(yè)所得稅款項的違約行為,導致儲運公司對外借款,形成新的損失。故,儲運公司主張該部分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以支持。

一審法院支持了儲運公司的訴訟請求。軌道公司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軌道公司向最高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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