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代扣代繳,什么是代收代繳(代收代繳和代扣代繳的區(qū)別)

代扣代繳是指持有納稅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法定義務在支付納稅人收入的同時,從所持有納稅人收入中扣繳其應納稅款,并代為匯總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的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依法直接扣收稅款并代為繳納,其目的在于對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稅源實行源泉控制。如目前我國對納稅人課征的個人所得稅、預提所得稅就是采取代扣代繳的源泉扣繳形式。

根據我國1994年開始實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和1995年實行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偶然所得時,應按所得額的20%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代扣代繳手續(xù)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好的辦稅人員。

代收代繳(collect and remit tax):

代收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guī)定,負有收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即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yè)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法收取稅款。這種方式一般是指稅收網絡覆蓋不到或者很難控管的領域,如消費稅中的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加工產品的稅款。

代收代繳的一般有(委托加工)消費稅、城建稅、資源稅。

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由稅務機關依法委托的單位或個人代理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進行稅款征收的活動。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根據有得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并發(fā)給委托代征證書。受托單位和人員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托代征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边@一規(guī)定是對《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的具體落實。

一、概念不同:

根據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流轉稅暫行條例相關規(guī)定,三者的具體概念應有明顯的不同。

代扣代繳是指持有納稅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從持有的納稅收入中扣繳其應納稅款并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

代收代繳是指與納稅人有經濟往來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借助經濟往來關系向納稅人收取其應納稅款并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

委托代征是指由稅務機關依法委托的單位或個人代理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進行稅款征收的活動。

二、內涵不同:

從上述三者之間的概念區(qū)別,我們可以不難看出,

代扣代繳義務人包括:(1)向納稅人支付收入的單位和個人;(2)為納稅人辦理匯總存貸業(yè)務的單位。

代收代繳義務人包括:(1)委托加工單位;(2)生產原油重油的單位。

從法律角度看,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收法律關系有著一定的區(qū)別:代扣代繳義務人直接持有納稅人的收入從中直接扣除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代收代繳義務人在與納稅人的經濟往來中收取納稅人的應納稅款并代為繳納??劾U義務人是一種特殊的納稅主體,在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一方面,代扣、代收稅款時,它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另一方面,在稅款上繳國庫時,又在履行納稅主體的義務??梢哉f,在一般實務中,這兩類義務人都是天然義務人。

而對于委托代征而言,其區(qū)別與前兩者相比,有著更大的殊同性。根據征管法第29條和其實施細則第44條規(guī)定,委托代征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可以委托代征的稅收是零散稅收和異地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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