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個稅所得匯算清繳的辦理時間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
1、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nèi)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2、納稅人取得經(jīng)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nèi)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辦理個人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情形有哪些新稅法制定后,居民個人要對綜合所得實行按年計稅。為促進納稅人遵從稅法規(guī)定,稅務機關更改工薪所得扣繳法,實行累計預扣法,使大部分單一工薪納稅人日常預繳稅款與年度應納稅款一致,免予辦理年度匯算清繳。同時,對有多處收入、年度中間享受扣除不充分等很難在預扣環(huán)節(jié)精準扣繳稅款的,也需要辦理匯算清繳,具體包括:
1、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并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需要進行匯算清繳。
2、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的任意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四項綜合所得合計年收入額減去“五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的,也需要匯算清繳。
3、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納稅年度內(nèi)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的,應進行匯算清繳。
4、納稅人申請退稅的。申請退稅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納稅人年度預繳稅款高于應納稅款的,可以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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